ywxbb - 2007-11-26 16:47:00
绿化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其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激活绿化行业竞争机制、搭建行业健康发展平台。“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可以增强工程承包的透明度,促进行业长足发展,其作用已越来越被社会所认知。
在绿化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工程价位合理不合理,透明度高低与否,中标单位等级及施工能力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工程成本、质量和成效。因此,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全面考核,把其中报价相对合理,资质等级较高,技术力量较强,信誉好的企业确定为中标单位,使之真正达到招投标目的。
然而,纵观目前国内一些项目招投标,不少地方存在不良现象。
一是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导致中标价超高或过低,偏离建设单位投资预算方案。超高,建设方必须增加投资;过低,成本虽然有所缩减,但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以至把招标单位推向两难境地。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招标方对中标价取值的不确定。有些招标方采取“去两头,取接近平均价”的定标法,这样在开标前,招标方也无法确定该工程的实际价值。一旦投标报价普遍偏高,即使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余下的报价平均值仍然较高,即使超过投资最高预算,只
要招投标符合法定程序,建设方也不得不承认。另一些招标方采取“最低价”定标法,促使投标单位为达到中标目的,最大限度低价投标,有的甚至低于成本。这样,虽然表面上看是为招标方省了钱,但低价中标单位为获得利润,往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降低苗木规格或数量,使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二是有些招标单位把经济压力转嫁给投标单位。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管工程量大小,即使是几万元的工程量,也一概进行招投标,无限制的接纳投标报名者,超量地复印招标文件,以每份200至500元卖给投标者,从中套取现金收入,纳入单位收益。这种招标方变招投标为“商品交易”的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招标的初衷。另一种是在招标过程中采用“最低价”中标,有意识地诱导投标者以最低价竞标,而把余下的资金挪作他用。这种做法失却了招投标的合
理性,从根本上影响了工程质量。
三是监督疲软。工程项目进入正式施工阶段,应有监理人员在现场对苗木规格、质量、种植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质量。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数量的建设方并没有设置施工监理,任凭施工单位自由作业。如此,到竣工验收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即陷入矛盾纠纷之中。尤其对于低价中标单位,在施工中因缺乏监督机制,难免随意更改施工图,通过“大改小”、“密改疏”、“精改粗”等,千方百计降低成本。
综上所述,要确保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市场,必须杜绝以上问题。园林绿化工程甲乙双方一旦进入招投标程序,就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项目定价最好设置上限和下限,让投标者在上、下限范围内选择价位报价,以防止最后令双方失控的局面发生。而且,由于浮动区间不很大,甲乙双方都会有分寸,最终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确定中标者,获得招投标者之间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