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版国标《标准文件》分析(ing)
3、监理人 --------------------如果仔细看的话,07新版的“监理人”条款,基本借鉴了99版FIDIC合同关于“工程师”的定义。老实说,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失误。 首先,合同指明的“工程师”,未必就是监理。合同指明的非常多的需要“工程师”确认的工作,未必可以由监理人来承担。比如,工程款支付的确认,一般的发包人都不大会接受监理签字确认即支付的操作方式。合同意义上这几乎是“全权委托给监理人”了。这对“项目法人”的开发商项目人,是非常大的风险。被接受的可能非常小。 其次,工程合同中设立如此巨大的“监理人”篇幅,而忽略“工程师为雇主方人员”的这个工程现实,个人认为是一种“倒退”。99版FIDIC已经将工程师直接归于“雇主人员”,原因就在于拿雇主钱的“工程师”,去承担“独立第三方”的职责,是不现实的。07新版的工程仍然给予“监理人”以如此之高的合同地位,个人认为,无助于解决我国现在工程实际中“监理人”沦落为“监工人”的现实。国内现在的监理管理组,由于其“雇主委托”的本质属性,承担如此巨大的合同责任,根本就是无心无力。 老实说,07版新合同的编制者,可能就根本没搞清楚“监理委托”与“工程承包合同”之间的权力交叉关系,也没有搞清楚合同“工程师”角色与“监理工程师”实际角色价值,就简单地将“工程师”套到“监理工程师”头上。这个失误,将成为这个合同比较大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