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版国标《标准文件》分析(ing)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比例 1.2.3 资金落实情况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3 质量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1.11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 不允许 □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5.2 开标程序 ( 4 )密封情况检查: ( 5 )开标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投标费用自理这一条应该是铁的规定,如果招标人需要承担与投标人投标行为相关的费用,那这个费用就一点标准及范围都没有。所以投标人应将投标费用计入自己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中。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是必然,个人认为招标文件本身也是可以规定一些罚则的。比如取消投标资格,或者社会公告等。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规定的时间地点,这个限制不太好。应该鼓励投标人到现场多次查看,投标人对现场看得越细,对投标越有好处。而且招标人也不一定非得“组织”投标人来踏勘现场,个人认为,这一条的规定应按下面第1.9.3条及1.9.4条的原则执行就行了。现场看与不看,投标人自行决定,看与不看,都承担“踏勘现场责任”,也就可以了。至于投标人到现场踏勘,必须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并在招标人安排之下进行,这个是现场管理必然的制度,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相应的规定,也就可以了。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这一条的规定与“投标费用自理”重复了。 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踏勘现场与非常重大的合同责任相关联,它代表了投标人对工程现场现状的认可与接受。这是合同责任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将这个合同责任延伸开,与清单结合起来使用,可以解决非常多的“现场签证”问题。这个具体操作方法,可以查看我的《FIDIC施工合同应用技巧》及《单价合同清单原理》相关论述。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讨价还价”阶段,这个会议会多次举行,并解决非常多的“技术与纯商业性澄清”。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这个词首次看到。到后面有相应规定的时候,再来看这个词的用法。按投标人“有价值工程”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更为合理的”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说法。这个“偏离”的规定,可能是有问题的。一般的招投标操作惯例规定是“投标人应对招标人的招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在实质性响应的基础之上,投标人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供招标人参考。投标人应在这样的合理化建议之前增加“我方理解招标方拥有不考虑我们合理化建议,并对此不做出任何解释的权利”等用词,这样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了。象这些要求,直接在招标文件内向投标人明确就可以了。如果直接使用“偏差”这个词,实在是没有什么标准,个人认为,风险过大了些。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个人认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取消 个人对招标文件中公开出现“评标办法”执完全否定意见。投标人应按招标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规程,以及项目自身的特点,完全地以项目为出发点,来编制相关“投标文件”。如果把评标办法直接放进招标文件内,这就是“变相指引”投标人去编制以“评标要素”为重点的八股投标文件,个人认为,对于招投标这样一个商业行为来说,这是一个纯粹的弊端,所以应予以完全否定。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计量规则”,特别是使用自定义计量规则的时候,一定要在清单前附中增加说明。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巧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l 上时间不足巧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巧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巧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规定的引入,极大地提高了招标人“自主发标”的权力。有了这个权力,实际是承认了招标人“按自己的设想,完全工程招标”的项目法人根本属性。 3.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组成非常重要。个人经验,工程量清单使用“自定义计量规则”,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是其中的要点。这个到第八章时再详细论述。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这一规定不明确,应按开标之后来处理。投标截止日之前所有的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应该都被接受,而撤消则应该再讨论。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0天内的规定不严密,是30日历天,还是30工作天?通常为了消除不确定的假日安排,这类日期都采用日历天的规定,同时为了消除常规情况下周六周日的影响,会以7的倍数来规定这个类天数,比如28天。这样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8天头上,基本都可以保证是工作日,那再拖延签订合同就没有了理由。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的定义,个人感觉弱了。按工程合同要约承诺式的法定规定,这一条就应该按单方中止合同处理。“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这种措辞是最不靠谱的,“什么样的损失,应当赔偿”,投标人在送标书的路上出了车祸,住了两天院,招标人要不要赔偿?前面有规定,“投标人投标费用自理”,现在中标之后不能签合同,当然“投标费用”就是中标人的损失了。那招标人要不要赔付? 这一句个人认为应该至少如此措辞:“因中标通知书履行给中标人带来的损失,应按本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或者简单一点,“因中标通知书履行给中标人带来的损失,招标应予赔偿”,也可以。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任谁都知道,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规定,对于招投标交易非常之必要,但老实说,07版《标准文件》的规定流于形式,完全是冠冕堂皇的话,没有任何实际可操作性。 对于招标人的纪律要求,在“项目法人制”之下,个人认为应该是国家对“项目法人”的监管范畴,在“项目法人”与“工程投标人”之间,设置这样的“纪律规定”,有点儿“画蛇添足”。不过,保留这一块的规定,也并不给招标文件带来负面效应,所以保留也没有什么问题。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显然就可以归入“招投标行为”之中来,这样既然有了“纪律”,就当然应该规定“罚则”。一个自然的选择是“一旦由相关监管部门确定投标人有违反本条纪律之规定的,则取消投标人在本次招投标行为中的一切权益。由此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按合同‘误期损害赔偿’标准执行,相关延误天数由投标截止日期起算”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他招标相关人员,则应该“吊销从业相关个人资质,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云云。有了这些罚则,设立第九条纪律和监督这样的条款,才有其真实的价值。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