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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国标《标准文件》分析(ing)

07版国标《标准文件》分析(ing)

决定将07版《标准文件》作为我的《工程招投标原理》的模板写进去。在写作的过程中也同步分析一下这份东西。看看有什么进步,还有一些什么问题。到最后的时候,对适用性做一简单评价。  因为要写作,所以这个东西不会系统而规整。写出来大家共同探讨吧,到写好的时候,再看能不能放进我那本《工程招投标原理》之中。  个人的看法,以“---------”号的方式,插入在标准文件中评论。由于自己无法编辑文字颜色,所以没法区分文字,只好用这样一个符号来给自己的话定位了。读者需要找一下了。请谅解。  拈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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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国标《标准文件》分析(ing)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这一条,个人认为,我们国家是在工程建筑领域内,有统一标准的趋势。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这一条延伸来看,是给予合约造价工程师“一定的”使用“自定义招标文件”的权力。这是国家对“自定义”态度的一个很大的变化。个人认为意义深远。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不加修改地引用”,这个算是限制呢,还是不算?。如果我在其中“增加”了一些规定,算不算“不加修改的引用”?如果算,那即是说合约工程师如果使用自定义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等,就必须保证至少要完整包括标准文件的内容。 如果我们假定“不加修改地引用”就是一字不改。那么这个限定仍仅限于“资格预审”及“投标须知”。也即只限定“招投标交易行为过程的限定”,不包括“标的物相关限定”。由于07版标准招标文件使用了完全不同于建设部推荐合同的一个合同版本,这即意味着“自定义计量规则”“自定义合同”是可以执行的。这个可比以前活络多了。 合同通用条款不得修改,这个属于正常的合同规定。所有修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这是保证一社会整体层面上的合约基准。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以上四条,都明显地给“项目招标人”留下了非常大的使用自定义规则的空间。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 标准文件》 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要求。 第十五条 《标准文件》 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2008年5 月1 日起试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7年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由上述几条个人对标准文件的说明,可知本次引入的标准文件,给合约造价工程师使用“自定义招标文件”,留下了合理而稍有约束的空间。相对于老版的《标准文件》,个人认为,这是最为巨大的进步。这意味着将来我们这些合约造价工程师,都将不得不“自己来处理自己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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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国标《标准文件》分析(ing)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 2007 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二、招标人按照《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三、《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 四、《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为200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 ) 68502510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1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3 1、总则  5 2、资格预审文件  6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7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8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9 6.通知和确认  9 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9 8、纪律与监督  9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11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11 1.审查方法  12 2.审查标准  12 3.审查程序  12 4.审查结果  12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14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14 1 .审查方法  15 2.审查标准  15 3.审查程序  15 4.审查结果  16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17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2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1 二、授权委托书  22 三、联合体协议书  23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24 附:项目经理简历表  25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26 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7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28 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29 九、其他材料  30 第五章 项目建设概况  31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_                (项目名称)已由        _(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_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_,建设资金来自          _(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_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资质,_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资格预审_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中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申请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_    (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_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请申请人干_  年_  月_日至_年_月_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_  时至_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5.3 邮购资格预审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_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_    日内寄送。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_年_  月_  日时分,地点为                      。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 子 邮  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_  年_ 月_ 日  ------------与旧标准招标文件先发招标公告,之后才安排资格预审的方式完全不同,07版标准文件将资格预审与招标两阶段分开了。虽然在招标文件中保留了“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形式”,但这种两阶段分离的形式非常明显。旧版招标文件还安排了资格后审。07版标准文件取消了所谓的“资格后审”实际上,“资格后审”是完全不合理的,不论工程多大多小,承包商资格不够,都不得承包工程,那干吗要后审资格?先审不是什么事儿都没了吗? 旧招标文件以“公开招标(未资格预审)”为基本格式,说明那个时候国家更强调这种招标形式所体现的“公开性”。但这种招标形式显然地存在着市场风险。首先是招标公告中发布了太多的工程信息,这给有心于“围标”的承包商提供了足够多的参考指标,使他可可以在资格预审阶段就决策是否以“围标”方式来操作招投标。其次是与资格预审阶段发标人的主要目的是考察投标人工程能力的企图不相符合。对于资格预审来说,只要解决“我有一个10万平米一期完成的小高层高层住宅小区,你来不来投标?”的问题,就可以了。所以根本不必要把资格预审就完全做成资格预审,与后面的工程招标完全分开。 个人认为。国家将这两个文件分开,就是顺应“资格预审阶段”招标人根本目的是想掌握投标人“工程实现能力”的本质,而大幅度提高“邀请招标”形式的地位,适当降低“公开招标(未资格预审)”形式的地位。公开招标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再发招标文件的形式,实际就是“公开性邀请招标”,相当于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来投标。由于资格预审与发标完全分离,招标人就可以在预审阶段安心并细致地审查投标人的状况,为有意布置一个“小范围高水平竞争”的招投标,做好一切准备。国家在促成“具体招标人”多使用“邀请招标”,这显然地是给予项目招标人以更大的项目发标自主权,同时也把相应的责任附加到了项目责任人身上。国家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多使用“邀请招标”形式,就必然成为趋热。 其他方面,资格预审公告,感觉措辞更严密了。比如“潜在投标人”“申请人”名称的使用。程序方面也更为细致,比较对时间地点的严格规定等等。 有一个个人一直不太理解的国标招标文件的要点,就是资格预审与招标文件都得付钱去“购买”。这个,实在有点不太理解。难道发一个1000万工程的标的发标方,会承担不起制作招标文件的千把块钱?我也不知道财务上是如何处理这笔钱的?算企业收入?算招标成本?反正是搞不清楚。我倾向于由于招标文件本身没什么大的法律效力,所以文件用白本,也不用投标人付钱购买。如果用蓝图,则付压标费,保证退图。如果用打印图,就直接发白本招标文件。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样大家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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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国标《标准文件》分析(ing)

关于资格预审的实质性内容,我们来对比一下02版及07版标准文件组成的不同,就可知大概了。资格预审文件30多页,我这里就不帖了:  02版: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附表 1  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 2  近三年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3  近三年已完成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4  财务状况表 5  联合体情况 6  类似工程经验 7  公司人员及拟派往本工程项目的人员情况 8  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 9  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10  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 11  现场组织机构情况 12  拟分包企业情况 13  其它资料  07版: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九、其他材料  从这两个版本文件组成,可以看出几个重要的变化:  1、07版相对于02版,申请人关于派驻项目的组织机构,不再被要求了。07版只在《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的附表中,对拟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情况提出了要求。而02版,申请人需要对整个组织机构进行申报。显然,这个区别主要原因就在我在上一章节说明中提到了,资格预审阶段的工作重点在于对申请人能力的考察与确定,而不是对申请人项目实施投入的考察。而且这个时候应该更多地向申请人保密项目情况,以便“小范围高水平竞争”时,更好地利用信息优势。  对于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考察的过程中,察看其对项目的热情。通常来说,只要是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都基本上会对拿到项目作出“最大的努力”。如果某个申请人对项目本来热情度不高,完全可以把它放进“预审资格怀疑”对象里面。如果真的感觉他们不积极,完全可以放弃这样的申请人。而对真正有热情有决心的申请人予以更多关注。所以在资格预审阶段,完全没必要让申请人对项目实施提供“项目组织机构计划表”。没有拿到正式的招标文件,申请人提出这样一套计划,本身就是一个笑话。完全扯淡的事。  2、对“财务状况”核查标准不同了 02版标准文件,对财务状况的核查,要求提供的文件是银行资信等级,及银行出具的企业财务状况说明。然后再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07版标准文件对此的规定简单而清晰“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可以明确的说,银行完全地没有资格和能力,来证明或说明企业经营财务能力,银行也不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银行为企业承担相关自己开户客户的经营状况提供某种对外承担责任的“担保”。而注册会计师就不同,注册会计师本来对于自己审计通过的企业财务报告承担“无限责任”。说白了,这个社会法人体,就是为其审计的社会法人体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完全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承担无限的“确保正确”的责任。这是大社会监管机制的一个部分。07版标准文件取消银行相关说明,直接使用近三年会计师审计通过的财务报表。这显然地是在明确会计师在社会监管中应负的责任。这也显然地,是我们国家对自己社会监管制度给予信任的表现--------会计审计制度在国内使用的历史很长了,但这样被直接作为资信依据,在工程界,还是第一次。  这样,开发商财务部门对财务报表的阅读能力,就成为对申请人能力评价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合约造价工程师通常都不具有这个能力,要完成这一核查,显然需要开发商财务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这个,是与以前操作惯例不同的一点。合约造价工程师应注意在这一点上,与公司财务部门达成一致。  3、使用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年完成类似项目,作为资格预审条件是很显然的优势。老手做事,总归让人放心一些。02版标准文件中,对此的要求不是特别明显。07版则专门强调了这一点。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上述三个方面主要的变化,个人认为,是因为07版标准文件在资格预审阶段“更专心”于对申请人能力,特别是实施本项目的能力,的考察与确定。事实上,这才是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真正关心的事情。07版标准文件的要求,更接近工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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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2007 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第一条的这两个限定个人认为做得很差。一定规模是多少?一百万,一千万,一个亿,还是十个亿?如果觉得《标准文件》应用于一些“简单工程”会有过于繁复的问题,那就如FIDIC一样直接出一个“简版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自行选择,也就可以了。定一个“一定规模”的限定指标,不如不定。 “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意思就是“雇主提供设计”,但不知为什么标准文件不直接使用“发标人提供设计”的措辞,而要用“设计施工由不同承包商承担的工程”?这个措辞有缺陷的。如果设计出了问题,产生了损失,发标人说“由于我招标的是设计和施工由不同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招标,所以这是第三方过失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的赔偿原则,应该按“第三方损害的保险原则来处理”,试问,承包商应如何应对? 我个人认为,象我们常规操作设计与施工两个承包商实施的工程,都应该是“雇主提供设计”的标准范例。比如,你早上去买早餐,跟早餐店老板讲:“鸡蛋摊煎饼一个”,你不会跟他讲“你自产的鸡蛋做的摊煎饼一套”或者“你购置的鸡蛋摊煎饼一套”。对你这个买早餐的顾客来说,“鸡蛋摊煎饼”这一套东西,都是早餐店老板提供的。无论鸡蛋有什么问题,那都是早餐店老板的问题,他要负全责。如果磕出一个坏鸡蛋,早餐店老板说“这是卖鸡蛋的人卖给我的坏蛋,这是第三主责任。所以这个坏鸡蛋你这个主顾应该承担一半的鸡蛋钱”,那你非跟他急不可。 事实上,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图,虽然署名是某某设计院设计的,但却明明白白是发标人给投标人的。绝对不是设计院给投标人的。比如你从盗版者手里买来了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虽然这个操作系统明明白白帖着微软的标签,微软也提供对“盗版良好”的操作系统的“补丁”支持,但微软绝对不会为你和盗版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他不来找你使用盗版的麻烦,已经是不错了。所以设计院只会为自己的设计产品的质量负责,至于招投标交易过程,与设计院是无干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发标方提供设计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措辞,应该被直接明确。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这个规定,是将“招标公告”这样由“代理单位”落实的行为,以书面的形式在“本单位行为”中明确。“招标公告”的法定依据,应该在媒介单位,媒介的最终成果,比如报纸,直接作为法律依据有很多难以操作的地方。比如,份数不够时只能使用复印,这样其合法性就降低。如果招标公告在招标文件中以签字签单形式出现,则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就不用再追查到媒介去。这给合同操作带来了很多便利。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评标办法,个人认为应该在内部使用,正式招投标文件中,不应该出现“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放进招标文件,实际上是“诱导”和“鼓励”投标人按“评标办法”中的主要控制因素去“套”投标文件,而不是按工程实际的需要去编制合理的投标文件。个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出现明确的“评标办法”,是我们国家投标文件“八股化”的罪魁祸首。应该明令禁止在招标文件中出现公开的“评标办法”,而只给出一个推荐文本,供具体操作者参考,就可以了。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好,第五、六、七条,首次明确地提出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应“一体化”的整体思想。  八、《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200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 010 ) 685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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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下来慢慢的学习!有疑问跟你请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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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复制了,学习,这块我没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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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另存为了!以后就跟着斑竹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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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国标《标准文件》分析(ing)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比例   1.2.3  资金落实情况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3  质量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1.11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  不允许 □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5.2  开标程序  ( 4 )密封情况检查: ( 5 )开标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投标费用自理这一条应该是铁的规定,如果招标人需要承担与投标人投标行为相关的费用,那这个费用就一点标准及范围都没有。所以投标人应将投标费用计入自己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中。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是必然,个人认为招标文件本身也是可以规定一些罚则的。比如取消投标资格,或者社会公告等。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规定的时间地点,这个限制不太好。应该鼓励投标人到现场多次查看,投标人对现场看得越细,对投标越有好处。而且招标人也不一定非得“组织”投标人来踏勘现场,个人认为,这一条的规定应按下面第1.9.3条及1.9.4条的原则执行就行了。现场看与不看,投标人自行决定,看与不看,都承担“踏勘现场责任”,也就可以了。至于投标人到现场踏勘,必须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并在招标人安排之下进行,这个是现场管理必然的制度,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相应的规定,也就可以了。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这一条的规定与“投标费用自理”重复了。  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踏勘现场与非常重大的合同责任相关联,它代表了投标人对工程现场现状的认可与接受。这是合同责任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将这个合同责任延伸开,与清单结合起来使用,可以解决非常多的“现场签证”问题。这个具体操作方法,可以查看我的《FIDIC施工合同应用技巧》及《单价合同清单原理》相关论述。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讨价还价”阶段,这个会议会多次举行,并解决非常多的“技术与纯商业性澄清”。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这个词首次看到。到后面有相应规定的时候,再来看这个词的用法。按投标人“有价值工程”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更为合理的”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说法。这个“偏离”的规定,可能是有问题的。一般的招投标操作惯例规定是“投标人应对招标人的招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在实质性响应的基础之上,投标人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供招标人参考。投标人应在这样的合理化建议之前增加“我方理解招标方拥有不考虑我们合理化建议,并对此不做出任何解释的权利”等用词,这样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了。象这些要求,直接在招标文件内向投标人明确就可以了。如果直接使用“偏差”这个词,实在是没有什么标准,个人认为,风险过大了些。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个人认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取消 个人对招标文件中公开出现“评标办法”执完全否定意见。投标人应按招标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规程,以及项目自身的特点,完全地以项目为出发点,来编制相关“投标文件”。如果把评标办法直接放进招标文件内,这就是“变相指引”投标人去编制以“评标要素”为重点的八股投标文件,个人认为,对于招投标这样一个商业行为来说,这是一个纯粹的弊端,所以应予以完全否定。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计量规则”,特别是使用自定义计量规则的时候,一定要在清单前附中增加说明。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巧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l 上时间不足巧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巧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巧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规定的引入,极大地提高了招标人“自主发标”的权力。有了这个权力,实际是承认了招标人“按自己的设想,完全工程招标”的项目法人根本属性。  3.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组成非常重要。个人经验,工程量清单使用“自定义计量规则”,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是其中的要点。这个到第八章时再详细论述。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这一规定不明确,应按开标之后来处理。投标截止日之前所有的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应该都被接受,而撤消则应该再讨论。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0天内的规定不严密,是30日历天,还是30工作天?通常为了消除不确定的假日安排,这类日期都采用日历天的规定,同时为了消除常规情况下周六周日的影响,会以7的倍数来规定这个类天数,比如28天。这样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8天头上,基本都可以保证是工作日,那再拖延签订合同就没有了理由。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的定义,个人感觉弱了。按工程合同要约承诺式的法定规定,这一条就应该按单方中止合同处理。“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这种措辞是最不靠谱的,“什么样的损失,应当赔偿”,投标人在送标书的路上出了车祸,住了两天院,招标人要不要赔偿?前面有规定,“投标人投标费用自理”,现在中标之后不能签合同,当然“投标费用”就是中标人的损失了。那招标人要不要赔付? 这一句个人认为应该至少如此措辞:“因中标通知书履行给中标人带来的损失,应按本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或者简单一点,“因中标通知书履行给中标人带来的损失,招标应予赔偿”,也可以。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任谁都知道,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规定,对于招投标交易非常之必要,但老实说,07版《标准文件》的规定流于形式,完全是冠冕堂皇的话,没有任何实际可操作性。 对于招标人的纪律要求,在“项目法人制”之下,个人认为应该是国家对“项目法人”的监管范畴,在“项目法人”与“工程投标人”之间,设置这样的“纪律规定”,有点儿“画蛇添足”。不过,保留这一块的规定,也并不给招标文件带来负面效应,所以保留也没有什么问题。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显然就可以归入“招投标行为”之中来,这样既然有了“纪律”,就当然应该规定“罚则”。一个自然的选择是“一旦由相关监管部门确定投标人有违反本条纪律之规定的,则取消投标人在本次招投标行为中的一切权益。由此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按合同‘误期损害赔偿’标准执行,相关延误天数由投标截止日期起算” 对评标委员会及其他招标相关人员,则应该“吊销从业相关个人资质,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云云。有了这些罚则,设立第九条纪律和监督这样的条款,才有其真实的价值。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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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国标《标准文件》分析(ing)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全权负责人”这个用法,可能会起法律争议。既然全权负责,是不是就可以修改合同呢?事实上,项目经理是没有修改合同的权力的。他应该是承包人的代表,负责以承包人代表的身份,来履行合同现场管理职责。所以全权负责这个用法有问题的。 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又是“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这个截止时间的定义有问题的。一般单位都是5点下班的。如果投标人想搞一个“突然降价法”,那他非得在半夜11:30操作这个事儿不可。这能受得了吗?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这一条明确了,是签约时合同价。拈字儿提出的这个问题。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同上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这个定义是错误的。不应该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而是在招标清单中由发标方列出的暂列金额。如果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也即“回标清单”,来定义暂列金额,那么投标人可能给招标人搞出好大一块“暂列金额”来,试问,招标人应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文件次序,仍然有争议的地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位置太过靠后。工程承包合同说到底是一种商业行为,商业行为以钱款事项为相对重要这个是不争的商业事实,所以把投标清单的地位搞得那么底,不是好事。另外,投标函理由应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这样就又产生了重复引用的问题。 个人认为,国内合同老是把“回标清单”放在过于靠后的位置上,还是对“自定义计量规则”使用的重要性理解不够造成的。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按此条的定义,就是确定无疑的“雇主提供设计”。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这一条“越俎代庖”了,监理人的行为,应按其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发包人不一定会把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的审核责任,交由监理人来完成,所以本条的规定不合理。按常规,工程施工图中的规定都是“专项设计”必须提交工程设计院来审核,监理人也未必有这个资质与能力。  1. 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同上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的合同措辞,同样失之冠冕。既然“严禁贿赂”,那就直接说“合同解除,贿赂方承担一切责任”。来得更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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